一、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吗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最终采纳了民事合同论,其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正如于安教授所说:“有关方面起初对此所持立场比较客观,兼顾两方面的优点。……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需要在明确适用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后来这一立场发生重大变化,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对其他特殊规定也作了改变,这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合同被认为完全是民事合同。
二、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采、供货双方的基本情况 在采购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等。如果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的真实身份。若出面签约的是某业务人员时要注意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委托证明,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别应注意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更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严格审核采购合同主要条文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特别应注意:
(1)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
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买卖商品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对所购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所交货物因质量不符合所想要采购的标准而引起纠纷。
(2)交货地点应明确
签订合同时,要写明交货地点,保证货物能够及时签收,避免丢失货物,尤其是在跨国采购时应注意。
(3)接受货物时间应明确
为了避免所采购的产品因过期等原因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到交货地点后采购人的收货时间。
3、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采购合同双方应就违约事项约定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约定在违反合同事项时支付违约金。
三、采购人审查供应商资格的方式 1、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采取集中审查和分散审查两种形式。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信息库,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对列入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可规定3年以下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相关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不必每次采购都要进行资格审查。分散审查就是由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自行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2、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即先进行资格招标,通过资格招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然后再进行商务招标,只有在资格招标中通过资格评审且具备商务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商务招标的投标,这种方式适用于对供应商有特定条件要求的采购项目。
3、在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或谈判、报价)时将资格证明文件随投标文件(谈判文件、报价文件)一并送采购人,采购人在评标(谈判、评价)时,先查阅其资格证明文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或评审,只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条件不符的供应商的投标作废标(谈判资格或报价无效)处理,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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