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是什么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由采购人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存档,以备审查。实际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目的,在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同时,便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达到对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管理的目的。
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如何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就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目的 1、通过备案制度便于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对公共采购合同订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合同订立过程的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通过合同备案,可以及时了解公共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采购经费的控制情况,以及便于采购经费的及时拨付。
3、便于其他供应商了解、查阅和掌握采购合同的有关情况,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总之,实行公共采购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促进合同订立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采购合同订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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